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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醫事科技大學外國學生招生規定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外國學生招生規定

104年4月13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104年6月4日臺教文(五)字第1040074532號文核定

106年5月1日 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106年5月18日臺教文(五)字第1060071057號文核定

112年7月4日 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3年 4月 22日 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113年05月06日臺教文(五)字第1130046514號文核定

115年01月05日 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教育部115年0210日臺教文(五)字第1150010511號核定

第 1 條     為辦理外國學生申請就讀本校攻讀學位,特依據教育部頒行之「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六條,制定中華醫事科技大學外國學生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 2 條     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規定申請入學:

  • 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
  • 未於申請入學當學年度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具外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且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亦得依本規定申請入學:

  • 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 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
  • 前二款均應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依教育合作協議,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學校遴薦來臺就學之外國國民,其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者,經教育部核准,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二項所定六年、八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終日計算之。

第二項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所稱連續居留,指外國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連續居留海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予以認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 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教育部認定之技術訓專班。
  • 就讀教育部核准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各大專校院華語文中心,合計未滿二年。
  • 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具外國國籍並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於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得依原規定申請入學,不受前述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具有國籍法第二條規定情形者,為本要點所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第 3 條     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於香港、澳門或海外連續居留滿六年以上者,得依本校規定申請入學。

前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但符合前條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前項連續居留期間計算。

曾為大陸地區人民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得依本規定申請入學。

前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但符合前條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連續居留期間計算。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六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終日計算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海外,準用前條第五項規定。

第 4 條      外國學生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來臺就學,以一次為限;其繼續在臺就學者,入學方式應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

外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於前項申請後,復申請 繼續在臺就學, 或再次申請來臺就學,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於完成申請就學學校學程後,申請碩士班以上學程,得依本校規定辦理。

外國學生申請來臺就讀學士班以下學程,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得重新申請來臺就學,並以一次為限。

三、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外國學生,申請入學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以外之學士班學程,並以一次為限。

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學業考核未達規定、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再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入學。如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所獲准入學資格或開除學籍。

第 5 條     本校得分春季班及秋季班招收外國學生,其名額以教育部核定本校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原則,並應併入當學年度招生總名額報教育部核定。申請招收外國學生名額超過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者,應併同提出增量計畫(包括品質控管策略及配套措施)報教育部核定。但本校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教育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不在此限。

本校於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有本國學生未招足情形者,得以外國學生名額補足,並應報教育部核定。

第一項招生名額,不含未具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

第 6 條    本校招收之外國學生入學各年級,應擬訂公開招生規定報教育部核定後,自行訂定外國學生招生簡章,詳列招生方式、入學資格審查程序、招生學系(程)、各學系(程)授課語言、學生應具備之語文能力基準、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財力證明基準、學雜費收退費基準、學校獎助學金資訊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校辦理外國學生招生事務,除宣傳推廣及協助學生辦理來臺相關必要程序外,不得委由校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並應適時確認其是否向外國學生收取不合理之費用、成立借貸關係或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形,必要時得向申請之外國學生查核。

本校自行或委由校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外國學生招生相關事項,不得提供與招生規定、招生簡章或相關規定不一致之資訊。

第 7 條     申請入學本校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指定期間,檢附下列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入學,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

一、入學申請表(附貼二吋半身脫帽照片)。

二、學歷證明文件:

(一) 大陸地區學歷: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二) 香港或澳門學歷: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三) 其他地區學歷:

1.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2.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或政府、本校或民間機構提供全額獎助學金之證明。依據本校各項外籍生招生管道之簡章規定(含各類專班),由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至少美金3,000元以上之三個月內存款或財力證明。

四、本校係以中文授課為主,申請專科班、學士班含以上者除國際專修部、新南向國際產學合作專班及招生法令另有規定之班別外,須檢附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A2含以上等級之證明或相當等級之國際通用中文能力證明。

五、其他各系所相關指定文件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未經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文件認定有疑義時,得要求經驗證;其業經驗證者,得請求協助查證。
第一項入學許可應載明外國學生之姓名、就讀學程名稱、學位別、授課語言、入學之學年、學期開始日期、學雜費收退費基準、獎助學金及其他應告知外國學生之相關資訊之中文及英文版本,確認外國學生瞭解來臺就學相關權利義務,並得提供外國學生母國語言版本。
外國學生所繳入學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如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本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註銷其學位證書。
本校審查係採計申請者成績、在校內外相關表現證明、自傳及就學動機。
本校招收外國學生以申請入學方式辦理,利用本校網頁之外國學生社群平台,及透過國外姐妹校及畢業校友,各國留台同學會組織等管道,宣導相關招生資訊。 入學標準與審查方式,依據本校各項外籍生招生管道之簡章規定(含各類專班)辦理,由本校招生委員會依據學生提交之申請資料進行審查,經招生委員會議審議合格者,始得入校就讀。 錄取名單將公告於本校網頁,並以 Email 通知錄取生,並郵寄「入學許可證明書正本」給錄取生。

第 8 條    外國學生已在臺完成學士以上學位,繼續申請入學碩士以上學程者,得檢具我國各校院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依第七條規定申請入學,免檢附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境外學歷證明文件。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外國學生在我國完成副學士以下學程者,得持該學歷證明文件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依第七條規定申請入學學士班學程免檢附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境外學歷證明文件。

本校如有特殊核定之國際學程班別,其申請時間與檢附表件則依招生簡章規定辦理。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由本校發給入學許可。

第 9 條     申請人入學資格,以其在原畢業學校各學期智育總成績平均及格為最低標準。各申請案由各系(所)初審,其方式由各系(所)自訂。再經本校國際學生招生委員會議就系所初審通過之名冊、資料予以複審。

審查合格錄取之外國新生名冊經報請校長核定後,由本校發給入學通知書,並應即時於教育部指定之外國學生資料管理資訊系統,登錄外國學生錄取、入學、轉學、休學、退學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離境等情事。

第 10 條    外國學生不得申請就讀本校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但外國學生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者或其就讀之班別屬經教育部專案核准之課程者,不在此限。

 11    本校錄取之外國學生註冊入學時,未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當學期入學;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第二學期或下一學年註冊入學。但教育部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2 條   本校所招收之外國學生於本校大學部(含)以上畢業後經本校核轉教育部許可在我國實習者,其外國學生身分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後,其於就學期間許可在臺初設戶籍登記、戶籍遷入登記、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喪失外國學生身分,應予退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入學方式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

二、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三、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且依國籍法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於我國大專校院就讀滿二學期之外國學生,轉學本校學士班之報考資格比照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申請方式依本規定辦理但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得轉學進入本校就讀。如違反前述規定並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入學資格或勒令退學。轉學生註冊入學後,其學分抵免得依本校學則及學生抵免科目學分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校在不影響教學原則下,得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招收外國交換學生;並得準用本規定,酌收外國人士為選讀生:

      • 依本校與外國學校簽訂教育合作協議所招收之境外交換學生。
      • 短期研習生

外國人士申請為選讀生,其註冊入學與選課手續,比照正式生辦理;其修讀科目經考試及格者,得由本校核發學分證明。

第 14 條    外國學生入學後,其學業輔導由各系所負責;其辦理外國學生就學申請、保險及獎助學金申請、平時生活輔導、聯繫等事項,並加強安排住宿家庭及輔導外國學生學習我國語文、文化等,以增進外國學生對我國之了解由本校國際暨兩岸事務處負責。

本校於每學年度不定期舉辦外國學生相關輔導活動或促進校園國際化,有助我國學生與外國學生交流、互動之活動。

第 15 條    註冊時新生應檢附已於國外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六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在校生應檢附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保險證明文件。

前項國外之保險證明,應經駐外機構驗證。

核准入學之外國學生應於規定日期完成註冊手續:如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能按時入學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於註冊截止日前,向本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如因簽證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應檢具相關證明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最長不能逾學期三分之一。未完成註冊,亦未核准保留入學資格或延期註冊者,以放棄入學資格論。

第 16 條    外國學如有休、退學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本校應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學校所在地之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並副知教育部。

第 17 條    外國學生經核准入學後,在學期間成績優良者,由本校相關外國學生獎學金規定,核撥獎學金。

第 18 條    有關開設境外專班實施細則另訂並報教育部核定。

第 19 條   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第 20 條    外國學生就學應繳之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駐外機構推薦來臺就學之外交部臺灣獎學金受獎生及具我國永久居留身分者,依本校收費標準。

二、依教育合作協議入學者,依協議規定辦理。

三、前二款以外之外國學生,由本校訂定收費基準,並不得低於同級私立學校收費基準。

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入學之學生,該教育階段應繳之費用,仍依原規定辦理。

第 21 條   本校招收之外國學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依本校相關規定處理。

第 22 條    規定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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