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辦理新南向培英獎學金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吸引優秀東南亞及南亞國家大學校院講師級以上教學人員來臺攻讀碩、博士學位(以博士班為優先),期學成返國後推廣留學臺灣,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東南亞及南亞國家公私立大學校院全職講師級以上教學人員,其任教學校應為已列於本部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三、申請資格:
(一)公私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1. 系、所或學位學程應開設全英語學程,且所有課程均以英
語授課,非僅開設足夠滿足畢業學分或條件之英語課程。
2. 前一學年度具學籍之碩士班及博士班之外國學生人數合計
超過二十人。
(二)前點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具僑生身分或中華民國國籍。
2. 已保留國內學校學籍或已在臺註冊入學就讀國內學校。但
申請下一階段學位之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3. 曾在臺就讀擬申請之同一級學位課程。
4. 在臺就讀我國各學校依據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
招收之交換學生或雙(聯)學位生。
5. 受領本要點各級學位課程獎學金期間合計超過三年。
6. 在臺就學期間同時受領我國政府機關(構)之獎補助金。
四、補助原則及項目如下:
(一)補助原則:
1.本部補助就讀學校每名受獎生每月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不
足部分由受獎生就讀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2.補助期間為碩士班二年、博士班三年,每名受獎生補助總
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三年,超過部分由就讀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3.前目期間自受獎生實際就學當月起至受獎期間屆滿、畢業、
休學、退學、廢止或停止獎學金之月份止。
4.受獎生因故請假出國且經就讀學校核轉本部同意者,得不
廢止獎學金,但應停止不在臺期間之獎學金,已逾當月十
五日者,不予追繳當月獎學金。
(二)補助項目為學費及雜費(包括學分費及學雜費)、論文指
導費、保險、住宿及網路使用費、生活補助費等在臺就讀之相關費用。
五、申請方式: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備妥申請表件,函送本部申請獎學金名額,逾期不予受理。
六、審查機制:
(一)由本部召開審查會議,核配各校獎學金名額,並依下列程序
辦理名額核定:
1.本部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函知各校核定名額並副知東南
亞及南亞國家駐外教育組於當地宣導。
2.學校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檢附第一次核定名額內已註冊
入學受獎生名冊及額度外需求名額函報本部。
3. 本部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就第一次核定名額未註冊報到
之缺額為第二次核配,並公告各校核定總名額。
(二)審查內容:
執行名額及補助對象任教學校知名度)。
請當學年學校配合款規劃。
說明(檢附相關文件資料)。
七、經費核撥、結報及考核:
備文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部請撥九月至十二月補助款;學校於
翌年一月至二月間請撥一月至八月補助款。
(二)學校應於核定補助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備文檢附前一學年度
受獎生相關文件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部辦理結報,有結餘
款者,應併同繳回。原始憑證應存各校供審計部審核及有關
單位查核。
(三)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學校應加強經費收支管理作業及建立積極有效之管控機制,
本部得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相關辦理情形納入下一學年
度核配名額及補助經費之參據。
(五)受獎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應廢止其獎學金,並函報本
部備查:
1.在學期間學業成績未達各校標準。
2. 觸犯我國法律。
3. 受就讀學校記大過、休學或受退學處分。
4. 以交換生或雙(聯)學位生身分出國就讀。
5. 未經本部同意自行離臺。
(六)受獎生在臺就讀期間,學校應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與其保持
聯繫,妥善安排住宿並提供課業及生活上之輔導及協助,本
部得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訪視學校及受獎生,訪視結果納入執
行情形考核,作為下一學年度審查評分之依據。
(七)學校未依規定使用補助款經查證屬實者,二學年內不得申請
本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