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核發要點

臺教文(五)字第 1132501785A 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執行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僑生申請回國就讀大學學士班當年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申請優秀僑生獎學金:

   (一)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聯合分發管道,錄取分發大學各梯次各類組分發總成績前五名,且成績排名為該類組前百分之一者。

   (二)曾代表僑居國獲得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與資訊奧林匹亞競賽金牌獎、銀牌獎、銅牌獎,或獲得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大會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四等獎者。
         符合前項各款資格,未能於錄取分發當年度註冊入學者,視同放棄申請資格,不得保留至下年度。

三、僑生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申請菁英僑生獎學金:

   (一)已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不包括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結業生),所就讀學校為僑居國優質(享有聲譽)高中且各採計科目成績達最高(優)之等第,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確認屬實,並由本部遴選通過者。

   (二)已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不包括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結業生),且所持馬來西亞獨中統考文憑各採計科目均達A1等第者。

   (三)已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資格,且經海外聯招會送三個志願校系審查通過後優先錄取者。
         前項第一款申請者,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內,將來臺就讀計畫及有利於審查之資料送達本部,由本部組成評審會視年度預算及學生成績表現遴選之。

四、續領資格:

    (一)在學期間(不包括應屆畢業當年)每學期修習九學分以上,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在全班最高百分之十以前或達八十五分以上。交換生於交換期間所修習之國外學分及成績應先經由國內就讀學校採認。

    (二)前一學年成績未達前項基準者,不得申請。但以後學年成績再達前項基準者,得再申請。

五、獎學金待遇: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項各款資格者:第一學年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第二學年以後每月新臺幣一萬元。

   (二)符合第三點第一項各款資格者:每月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六、獎學金受獎期限:

   (一)優秀僑生獎學金受獎期限不得超過各學系法定修業年限;菁英僑生獎學金最長受獎期限為四年。

   (二)自當學年度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但應屆畢業生發給至六月三十日止。

   (三)因故休學或退學者,註銷受獎資格並停止發給獎學金,已逾當月十五日者不予追繳當月所發獎學金。

七、申請程序:

   (一)取得第二點及第三點資格者,應於第一學期註冊日起二週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1、第一學年初領者:海外聯招會或大學之錄取通知書影本及獲獎證明文件。

         2、第二學年以後續領者:上學年度上下學期成績單。

   (二)各校應辦理初核,經審查符合規定後,於九月三十日前檢送申請人名冊及前款所定之申請文件報本部申請;本部承辦單位辦理複審後簽陳核定。

八、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經本部核定得獎者,由學校檢送領據及受獎人名冊報本部請領並公開頒發,必要時得由本部頒獎。

   (二)請撥時間:依學期分二次撥付學校;第一次撥付經費為九月至十二月,第二次撥付經費為一月至八月。第一次經費之學校請撥期限為十一月十五日以前,第二次經費請撥期限為三月三十一日以前。

   (三)學校應依本部經費撥付方式分次檢送經費收支結算表辦理核結;第一次經費之核結期限為十二月十五日以前,第二次經費核結期限為九月三十日以前;如有結餘款併同繳回。

九、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獎學金旨在獎勵優秀人才,各梯次各類組無符合條件者,則從缺不遞補。

   (二)請領本獎學金者,不得同時請領我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獎助學金。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起實施之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減免,不在此限。

   (三)獲本獎學金者,經查有偽造或不實情事,由本部撤銷其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十、港澳學生經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入學者,準用本要點規定。